浙江省財政廳文件
浙財采監〔201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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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浙江省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集中采購機構,省級各單位,各社會中介(采購)代理機構,省政府采購中心:
《浙江省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辦法》(浙財采監〔2015〕13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浙江省財政廳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這對于建立健全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工作體系,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完善采購組織機構內控機制,促進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保障國家和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為做好《辦法》的學習、貫徹和落實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中介(采購)代理機構及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充分認識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組織本機構相關人員認真學習《辦法》,并按照《辦法》要求完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本機構的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制度,確保《辦法》順利實施。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協調好與當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關系,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對要求進場交易的政府采購項目切實履行相關服務義務,不得另行收取或變相收取相關服務費用。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組織機構貫徹執行《辦法》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各采購組織機構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管理工作。各采購組織機構應于2016年4月15日前將本機構一季度組織實施政府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監督記錄表》(復印件,按時間順序編制目錄并裝訂成冊)送財政部門進行檢查。其中,社會中介(采購)代理機構送機構注冊地所在縣或市級財政部門,集采機構和自行組織采購的單位送同級財政部門。各市、縣財政部門要對各單位報送的《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監督記錄表》進行認真審核,并抽取一定數量的本級政府采購項目檔案資料進行查驗,檔案查驗工作要求5月底前完成。對審核和查驗過程中發現不按《辦法》規定執行的,要區別情況進行處理,對采購代理機構或相關人員要進行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對采購單位或相關人員要進行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要暫停撥付采購資金,涉及違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評審專家要進行教育告誡,情節嚴重的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等處罰。
四、各市財政局要收集本地區《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并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省財政廳將于2016年6月組成專項檢查組對各地執行《辦法》情況進行督查,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將進行全省通報。
? ? ? ? ? ? ? ?2015年12月22日?
浙江省財政廳文件
浙財采監〔201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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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浙江省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集中采購機構,省級各單位,各社會中介(采購)代理機構,省政府采購中心:
《浙江省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辦法》(浙財采監〔2015〕13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浙江省財政廳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這對于建立健全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工作體系,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完善采購組織機構內控機制,促進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保障國家和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為做好《辦法》的學習、貫徹和落實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中介(采購)代理機構及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充分認識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組織本機構相關人員認真學習《辦法》,并按照《辦法》要求完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本機構的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制度,確保《辦法》順利實施。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協調好與當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關系,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對要求進場交易的政府采購項目切實履行相關服務義務,不得另行收取或變相收取相關服務費用。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組織機構貫徹執行《辦法》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各采購組織機構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管理工作。各采購組織機構應于2016年4月15日前將本機構一季度組織實施政府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監督記錄表》(復印件,按時間順序編制目錄并裝訂成冊)送財政部門進行檢查。其中,社會中介(采購)代理機構送機構注冊地所在縣或市級財政部門,集采機構和自行組織采購的單位送同級財政部門。各市、縣財政部門要對各單位報送的《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監督記錄表》進行認真審核,并抽取一定數量的本級政府采購項目檔案資料進行查驗,檔案查驗工作要求5月底前完成。對審核和查驗過程中發現不按《辦法》規定執行的,要區別情況進行處理,對采購代理機構或相關人員要進行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對采購單位或相關人員要進行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要暫停撥付采購資金,涉及違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評審專家要進行教育告誡,情節嚴重的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等處罰。
四、各市財政局要收集本地區《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并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省財政廳將于2016年6月組成專項檢查組對各地執行《辦法》情況進行督查,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將進行全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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