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11〕20號)、《關于印發〈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號)及《關于進一步規范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調整工作的通知(試行)》(杭住保辦〔2013〕13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調整管理機制,提高保障效率,體現保障人性化,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申請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情形
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在房源允許的情況下,可申請調整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1.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保障家庭可在符合配租原則的前提下申請將房源從較高土地等級調整至較低土地等級。
2.因方便后續租賃管理需要,同一單位或同一創業(產業)園區保障家庭累計超過15戶的,該部分保障家庭可同時申請統一調整至同區域符合配租原則的配租房源。
3.父母與子女各承租一套不同區域房源的保障家庭,如父母其中一方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因家庭照顧需要,可共同申請調整至其中一套房源所在區域的一套符合配租原則的配租房源,或承租較高土地等級房源的一方申請調整至承租較低土地等級房源一方所在區域符合配租原則的配租房源。
上述因第2、3兩種情形申請房源調整的,原則上僅限調整一次。
二、新增申請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須提交的材料
上述新增可申請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保障家庭,除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常規申請相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外,還應按如下規定向市級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申請調整的,提供租金承受能力有限的具結書。
2.因方便后續租賃管理需要申請調整的,提供用人單位或創業(產業)園區管理單位提出的房源調整申請。
3.因家庭照顧需要申請調整的,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父母與子女親屬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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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11〕20號)、《關于印發〈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號)及《關于進一步規范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調整工作的通知(試行)》(杭住保辦〔2013〕13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調整管理機制,提高保障效率,體現保障人性化,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申請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情形
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在房源允許的情況下,可申請調整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1.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保障家庭可在符合配租原則的前提下申請將房源從較高土地等級調整至較低土地等級。
2.因方便后續租賃管理需要,同一單位或同一創業(產業)園區保障家庭累計超過15戶的,該部分保障家庭可同時申請統一調整至同區域符合配租原則的配租房源。
3.父母與子女各承租一套不同區域房源的保障家庭,如父母其中一方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因家庭照顧需要,可共同申請調整至其中一套房源所在區域的一套符合配租原則的配租房源,或承租較高土地等級房源的一方申請調整至承租較低土地等級房源一方所在區域符合配租原則的配租房源。
上述因第2、3兩種情形申請房源調整的,原則上僅限調整一次。
二、新增申請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須提交的材料
上述新增可申請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保障家庭,除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常規申請相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外,還應按如下規定向市級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申請調整的,提供租金承受能力有限的具結書。
2.因方便后續租賃管理需要申請調整的,提供用人單位或創業(產業)園區管理單位提出的房源調整申請。
3.因家庭照顧需要申請調整的,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父母與子女親屬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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