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在養老服務中保基本、兜底線的職能,保障老年人能夠公開、公平、公正地入住養老機構,根據區委辦《關于做好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區委辦〔2017〕8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辦養老機構是指區陽光家園、元墅西興老人公寓、各街道敬老院、社區托老園及其他符合要求的養老機構,包括公建民營養老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評估輪候是指申請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經審核符合入住條件的,按規定進入輪候,通過評估后安排入住養老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高齡老人是指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評估與輪候對象為60周歲以上、具有濱江區戶籍或子女被認定為服務濱江區企業的高層次人才非本區戶籍直系親屬老人,且老人無暴力傾向、精神狀況穩定、無傳染性疾病、自愿入住養老機構的高齡、失能或失智老年人。
第六條區民政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區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工作。
第七條區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行業標準,負責對申請人開展入住評估工作,提供準確的輪候對象評估情況信息;各公辦養老機構負責提供輪候床位信息,對申請人進行資料復核及入住評估輪候日常事務性工作;區智慧養老服務平臺運營方負責評估輪候平臺的日常維護,對養老機構公開輪候整體情況進行監管和審核,對申請人提出的疑問和投訴進行跟蹤管理。
第八條 特困人員由街道敬老院予以兜底保障或街道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優先解決。
第九條 啟動條件:當機構床位200張(不含200張)以下,入住率達到80%;機構床位200張—1000張,入住率達到85%;機構床位1000張以上,入住率達到90%時,各機構分別以機構規模與入住率為依據,分類啟動本辦法。若機構設置護理區與自理區,按護理床位與自理床位入住率分別予以啟動。
第二章? 申請輪候
第十條輪候分為優先輪候與普通輪候。
(一)優先輪候對象:低收入(低保或低邊)家庭中高齡、失能或失智老年人、重點優撫對象、失獨人員、市級以上勞模或市級以上“見義勇為”稱號獲得者、9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濱江區內市級及以上人才計劃入選者和上市企業、瞪羚企業、“5050計劃”入選企業等高層管理人員(副總以上)家庭父母高齡、失能或失智老年人。
(二)普通輪候對象: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具有本區戶籍的其他高齡、失能或失智老人;區內創新型企業的創新人才和其他重點企業骨干人員家庭父母高齡、失能或失智老年人。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老年人申請入住養老機構,可自行或由他人協助登陸濱江區智慧養老評估輪候平臺,在線填寫《杭州市濱江區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申請表》,并同時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區民政局在評估輪候平臺上初步審核通過后,按提交申請時間先后順序進入評估輪候。
第十二條 在輪候過程中,申請人自身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通過評估輪候平臺及時更新個人信息。優先輪候對象轉變為普通輪候對象的,應按照總排位在普通輪候通道進行排位輪候。由普通輪候對象變為優先輪候對象的,應按照第十二條要求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優先輪候通道的末位進行輪候。申請人戶籍遷移出濱江區的,將不再參與排位輪候。
第三章? 評估入住
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根據床位空置情況,及時通知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按照平臺申報先后順序通過電話通知審核合格的申請人在約定日期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評估機構依照國家、省、市關于老年人入住評估的行業標準或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入住評估,并據實填寫《老年人能力評估表》,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健康狀況、生活活動能力、精神與行為狀態、護理等級,并根據評估結果將老年人能力劃分為完好、輕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四類。
第十五條申請人收到評估通知后,應在約定日期攜帶以下資料參加評估:
(一)申請人及其監護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申請人相關歷史病歷資料。
第十六條 申請人可自行到評估機構所在地進行評估,也可以由評估機構上門評估,首次評估不收取費用,由區財政予以保障,若需復評,老年人應承擔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公辦養老機構根據申請人的評估結果,按輪候先后順序通知與空余床位類別一致的申請人入住。申請人在評估后3個月內入住養老機構,無需重新評估。超過3個月,或雖未超過但申請人身體狀況發生明顯變化的均需重新評估。
第十八條 申請人經評估合格,在接到入住養老機構通知后,應攜帶申請人及其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出具的近期體檢報告、歷史病歷資料、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特殊人員的相關證明交養老機構審核。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對資料的真實性審核無誤后,申請人填寫《濱江區公辦養老機構入住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復印件和評估機構提供的《老年人能力評估表》交由養老機構一并存檔。
第二十條 在辦理入住手續時,老年人應按照養老機構經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交納費用,對符合濱江區公開準入補助的人員按相關補貼政策給予相應的補貼。
第二十一條公辦養老機構根據老年人的行為能力評估結果,按分級分區原則,為入住老年人指定居住區域。
第二十二條入住后第一周為試住期,發現申報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意隱瞞情況的或老年人入住期間不履行養老協議的取消入住資格并清退。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條件放棄本次入住評估輪候:
(一)無特殊事由未按約定日期參加評估的;
(二)對床位安排不滿意拒絕入住的;
(三)經評估機構電話通知入住后,7個工作日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評估機構和養老機構應將申請人的評估結果和資格審核結果上傳評估輪候平臺共享。申請人對資格審核或入住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向區民政局提出復核申請,由區民政局開展復核工作,復核結果為最終評估結果,并電話通知申請人和養老機構。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及其監護人對申請材料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現提交的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其入住養老機構資格。
第二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如實、及時公示空余床位信息,可以設置一定數量的應急床位,用于本院床位周轉、應急和臨時安置。
第二十七條區民政局、養老機構、評估機構、智慧養老服務平臺運營方應對申請人個人信息保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由街道主管的養老機構在執行本辦法基礎上,可以根據機構情況制定相應的入住評估與輪候管理辦法,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