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農業局(寧波不發):
為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印發〈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43號),以及國家關于動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有關實施指導意見等要求,結合浙江實際,我們制定了《浙江省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18年7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有效保障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印發〈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43號)、《農業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完善動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農醫發〔2016〕35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動物疫病防控財政支持政策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7〕3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是省級以上財政安排用于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強制撲殺、基層動物防疫、動物疫病監測、養殖(屠宰)環節病死(害)動物無害化處理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列入強制免疫、強制撲殺的病種實行動態調整,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發布的病種,結合我省實際,開展定期評估并適時作出調整。
第三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和使用。
第四條 按照“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導方針和“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的病死畜禽處置原則,在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安排使用和監督管理過程中,落實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促進動物防疫工作深入開展,有效降低動物疫病發生風險。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和補助標準
第五條 動物防疫支出包括強制免疫疫苗補助、強制撲殺補助、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動物疫病監測補助、養殖和屠宰環節病死(害)動物無害化處理補助。除需據實結算的資金外,各地在完成各項動物防疫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可在資金支出范圍內統籌使用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
第六條 強制免疫疫苗補助主要是用于對開展重點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所需疫苗的補助。我省納入強制免疫的重點動物疫病病種包括: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芻獸疫、豬瘟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其中豬瘟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暫執行至2019年。
強制免疫疫苗集中招標采購實行由省級集中招標采購,所需疫苗經費由各級財政承擔,其中牲畜口蹄疫、小反芻獸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省級以上財政承擔50%;高致病性禽流感和H7N9流感,省對市縣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地區省級以上財政承擔100%,其它地區省級以上財政承擔70%。
為促進畜禽養殖經營者落實強制免疫主體責任,允許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行強制免疫“先打后補”,逐步實現養殖場戶自主采購、財政直補。具體政策措施按照《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先打后補”政策試點方案的通知》(浙農專發〔2017〕37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第七條 強制撲殺補助主要是用于預防、控制和撲滅重點動物疫病過程中被強制撲殺動物的補助等方面。補助對象為被依法強制撲殺動物的所有者。我省納入強制撲殺的病種包括: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羊小反芻獸疫,家畜的布病、結核病。
被強制撲殺畜禽補助平均測算標準為:豬800元/頭、奶牛6000元/頭、肉牛3000元/頭、羊500元/只、禽15元/羽,其他畜禽撲殺補助測算標準參照執行。其中:豬、奶牛、肉牛、羊強制撲殺補助經費由省級以上財政承擔60%;禽類強制撲殺補助經費,省對市縣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地區省級以上財政承擔70%,其他地區省級以上財政承擔30%。各地可根據畜禽大小、品種等因素細化具體補助標準。
第八條 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主要用于省對市縣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地區開展基層動物防疫相關工作補助,具體包括組織開展的重點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情巡查、應急處置、撲疫,疫苗采購與儲運,免疫注射、免疫標識佩戴、免疫檔案制作以及網絡傳輸強制免疫信息等。
第九條 動物疫病監測補助主要用于開展動物疫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風險評估、預測預警、信息報送等工作補助。
第十條 養殖環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補助主要用于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方面。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補助對象為對承擔病死豬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等任務的實施者。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標準為每頭80元,其中省對市縣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地區省級以上財政承擔80%,其他地區省級以上財政承擔60%。其他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由各地參考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規定自行制定,并承擔相應補助經費。
第十一條 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助主要用于屠宰環節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等方面,其中:省級財政承擔80%。
病害豬損失補貼的對象為提供豬的貨主和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財政補貼標準為800元/頭;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的對象為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財政補貼標準為80元/頭。同時,病害豬損失補貼只針對入場的病害豬,送至定點屠宰企業時已死亡的病害豬不得享受損失補貼,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包括病害活豬及病害死豬;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含生豬的甲狀腺、腎上腺和病變的淋巴結等物質),按90公斤一頭的標準折算成相應頭數,享受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
第十二條?本辦法涉及的動物防疫相關扶持政策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適時進行修改完善,并按照新的文件要求執行,包括補助對象、范圍、標準等內容。
第十三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動物防疫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四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因素包括相關畜種飼養量、強制撲殺畜禽數量、動物疫病監測計劃任務量、病死(害)豬無害化處理數量及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
第十五條 強制免疫疫苗補助經費中實行省級集中招標采購部分,由省級以上財政承擔的,列入省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由市、縣(市、區)承擔的,列入當地部門項目支出預算,并根據當地實際調撥采購的疫苗品種、數量和招標采購價,定期結算匯繳給省畜牧獸醫局;對實行“先打后補”政策試點的地區,省級以上財政資金按照試點畜種和病種、補貼標準、補貼數量等因素,切塊分配下達,由各試點地區按照疫苗經費補貼比例配套后,再按照規定補助給試點的規模養殖場,省與試點地區按照實際免疫情況實行據實結算。
第十六條 強制撲殺補助省級以上財政資金根據各地疫情發生情況,按照當地實際撲殺畜禽數量和補助標準撥付下達,實行先撲殺后補助。各地獸醫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3月5日前,向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報送當地上一年度3月1日至當年2月28(29)日期間強制撲殺實施情況、各級財政需承擔強制撲殺補助經費測算情況等。
第十七條 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主要根據各地畜禽散養和小規模養殖量、免疫病種和免疫密度、山區海島地理環境、基層動物防疫工作開展成效等因素,切塊分配下達。
第十八條 動物疫病監測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主要根據強制免疫效果評估結果、國家重點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結果,以及流行病學調查等采樣、監測任務等因素,切塊分配下達。
第十九條 養殖環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中,中央財政安排的補助經費按照各地實際處理數量和既定的補助標準分配下達;省級財政安排的補助經費,按照上年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數量、既定的補助標準和省級財政承擔比例等因素,切塊分配下達,并實行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
第二十條 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省級補助經費按照上年病害豬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數量、既定的補助標準和省級財政承擔比例等因素,切塊分配下達,并實行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
省級以上養殖(屠宰)環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結算年度為每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29)日。
第二十一條 中央財政安排的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下達后,省農業廳應根據動物防疫補助政策確定的實施要求和各地上報的動物防疫工作開展實際情況以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因素,及時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并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資金管理需要,制定政策實施指導意見,細化管理要求。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原則上在收到中央財政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30日內,將中央資金審核撥付有關市、縣(市、區),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第二十二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動物防疫和病死動物收集處置等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內容,按照《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動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處置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浙農計發〔2016〕39號)執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動物疫病防控補助經費使用管理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通過多種形式推進信息公開,做好政策內容、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受益對象等信息公開公示,認真落實好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預算執行管理,加強績效目標監控,提高預算執行的及時性與有效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預算執行管理工作、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將作為重要因素與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掛鉤。結轉結余的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地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補助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或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其中:基層動物防疫和動物疫病監測可以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并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流程、方式和要求,按照公開擇優、以事定費的原則,確定具體的服務承擔單位。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各級財政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動物疫病防控補助經費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七條 省農業廳應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動物防疫扶持政策及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要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條 各地獸醫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于次年1月15日前報送項目實施總結,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方面。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范圍、超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獸醫主管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送省財政廳、省農業廳。寧波市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禽流感防治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財農字〔2004〕6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農字〔2005〕1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