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級機關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區村集體經濟組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管理,特制定了《杭州市濱江區村集體經濟組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杭州市濱江區發展和改革局
(農業農村局)
2021年8月20日
杭州市濱江區村集體經濟組織
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村集體經濟組織大額資金存放管理,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資金效益,根據《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濱江區撤村建居社區股社分離工作實施方案》、《關于加強濱江區股份經濟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的通知》和《關于濱江區全面推進股份經濟合作社會計出納雙代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濱江區29個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包括掛靠在集體經濟組織的社會團體、社區居委會存款資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村級集體大額資金是指全區29個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50萬元(含)以上人民幣的集體資金以及其下屬的組級集體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競爭性存放是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村級集體大額資金存放銀行的管理活動。
第二章 ?競爭性存放
第五條 ?村級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村級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應公開、公平、公正進行,防范廉政風險。
(二)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相統一原則。在確保村級集體資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動性需求的前提下,實現村級集體資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條 ?村級集體大額資金需要招標的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是指總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人民幣的銀行存款。
第七條 ?根據《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村級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工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實施。
第八條 參與投標的銀行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機構,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濱江區行政區域內設有分支機構、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上年度綜合評價B級及以上、浙江銀監局上年度監管評級2級及以上。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紀記錄。
(三)財務穩健,資金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四)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內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第九條 ?村級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招投標,應以資金收益率為標的,采用綜合評分法招標。根據各競標銀行的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和經濟發展貢獻度等方面指標,進行綜合評分,擇優確定中標銀行。中標銀行不得超過3家,所有評標過程均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條 ?中標銀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提前收回存放的集體資金:
(一)出現資金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或財務情況惡化;
(二) 監管評級降低,且監管部門認為存在較大運營風險;
(三)進行嚴重不正當投標;
(四)未按照中標協議承諾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五)擅自降低服務條件和服務內容;
(六)出現銀行擠兌、存款被盜或其他可能妨害集體資金安全的情形。
第十一條 ?村級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含)。協議周期內,定期存款期限及存放銀行須經集體討論決策確定,定期存款采用多張存單方式存放。定期存款到期后,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約定及時將存款本金、利息分別足額劃回。協議周期到期后應重新進行公開招投標,原則上不得續存。
第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有未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存放的村級集體大額資金,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納入招標范圍。有書面協議約定的,協議期滿后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招標工作結束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設立一個基本賬戶和中標銀行定期存款賬戶及一般賬戶,原有開設的其它銀行賬戶一律注銷。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在街道黨工委的統一領導下,成立以街道主要領導為組長和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的村級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對所屬村級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工作的指導、服務和對村級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招投標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街道紀工委對村級集體資金競爭性存放實行全過程監督。
第十四條 ?在社區黨組織統一領導下,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的總體方案和實施辦法作為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的重大決策事項,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決策程序。在交付表決前,應當在公開欄進行公示,征求本社的社員股東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十五天,然后提交經授權的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書面決議存檔備查,并將其表決結果在居務公開欄公示后實施。
第十五條 ?村級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街道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21日起施行,具體由區發改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