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隨著城市化進程快速推進,新建樓盤入住率不斷提高,常住人口正處于快速增長期,年輕人占比高,適齡兒童不斷增加,教師存在較大缺口。
為打破幼兒園剛性需求與幼兒園機構編制剛性約束之間的矛盾,解決新形勢下我區學前教育師資問題,充分發揮高新區人事制度改革體制機制先行先試優勢,吸引優秀人才充實學前教育教師隊伍,切實提升學前教師隊伍素質,推進我區學前教育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19〕34號)
5.《關于改革創新公辦幼兒園辦園體制完善公辦幼兒園機構編制人員管理的指導意見》(浙編辦發〔2020〕24 號)
三、主要內容
該辦法分為8章,共28條內容,以下五個方面需要著重關注:
(一)明確幼兒園聘用制教師的定義
公辦幼兒園聘用制教師(以下簡稱聘用制教師)是指具有相應教師或專業崗位資格,按規定程序聘用在公辦幼兒園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參照事業編制管理的專任教師。與公辦幼兒園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公辦幼兒園從事管理、財務和保健工作的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明確招聘計劃及條件
1、招聘計劃:聘用制教師指標由區教育局根據全區學前教育辦園規模,按照省市關于幼兒園教職工配置標準,結合公辦幼兒園可配置教職工總量和已聘用事業編制教師數量提出,由區委編辦審核聘用制教師(含管理人員、專任教師、財務和保健四類人員)控制數指標后報區委編委審定,并下達年度聘用制教師招錄計劃數。
2、聘用條件:制教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3)熱愛學前教育事業,愿意履行崗位職責;
(4)具備與招聘崗位相適應的年齡、學歷、專業或技能條件;
(5)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法律、法規、規章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明確用工關系及工資待遇
1、用工關系:聘用制教師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管理。首次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為3年(含試用期),試用期為6個月。
試用期滿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并符合錄用條件的予以轉正,考核不合格或使用過程中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續聘教師可在原崗位使用,也可參加同年度區教育局制定的流動、競崗等,涉及崗位交流和基層鍛煉等需要的,須服從組織安排。
2、工資待遇:聘用制教師的工資結構和收入標準、福利以及職稱評定、崗位設置、評優評先、培訓進修、休假等參照公辦幼兒園在編教師標準執行。
公用經費、業務費、職工福利費、工會待遇、餐費補貼、黨員經費等項目由用人單位參照公辦幼兒園在編教師定額標準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明確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
聘用制教師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納入用人單位教師績效考核管理。用人單位負責對聘用制教師的考核與管理,考核參照公辦幼兒園在編教職工考核有關規定執行,結果報區教育局備案,作為職稱評聘、獎勵懲戒、工資待遇和續聘、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
(五)明確退出機制
聘用制教師須自覺遵守《教師法》《勞動合同法》及《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達到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職工辦理退休。
如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需向本人說明理由,并形成書面處理決定后,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濱江區教育局
解讀人: 濱江區教育局副局長 吳水剛
聯系方式:877032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