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擋車內ETC設備,屏蔽通行信號,可“減免”部分高速通行費?貨車車主張某和司機李某某自以為找到省錢之道,從2020年5月以來多次使用此法偷逃高速通行費。最近,兩人因涉嫌詐騙被青田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李某某是一名大車司機,從四五年前開始,一直替張某開車跑運輸。兩年前的一天,張某聽人說起,行駛過程中遮擋車內ETC設備,下高速時可以少出一些費用,于是他專門告訴李某某,并叮囑他出車時也這樣嘗試。

李某某當時便同意了張某的提議,經過收費貴的路段時便遮住ETC設備,快下高速時再復原。下高速的時候,收費站因識別不了車輛的實際通行軌跡,就按照最便宜的通行方案收取高速通行費。張某嘗到甜頭后,每次出車都讓李某某這樣操作。
  今年6月23日,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麗水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發現,一輛江蘇牌照的大車自2020年5月起多次偷逃高速通行費,累計金額7000余元,立即向青田縣公安局江南派出所報警。
  很快,民警就在青田縣一家企業內找到了大車司機李某某,并將其帶回所里進一步調查。
  剛開始,李某某否認對車內ETC設備動了手腳,聲稱對偷逃情況一概不知。在民警教育下,他才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李某某到案的第二天,張某主動向江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經查,兩人累計偷逃高速通行費50余次7000余元。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0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就聯合出臺意見,明確使用各種手段偷逃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高速公路使用者在駛上高速公路時領取通行卡,并按行駛里程以固定格式計費,已經形成了一種有償的民事合同法律關系。”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邵斌律師認為,隱瞞實際運載重量或者行駛里程,逃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用的行為,顯然是一種詐騙行為,“且是在有償服務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的,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警方提醒,任何試圖偷逃通行費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廣大駕駛員切莫投機取巧,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