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浙江省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確定評估細則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杭州市醫療保障定點協議管理有關規定,現將2024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浙江省省級、杭州市醫保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及零售藥店申請的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預受理日期

2024年6月11日至6月14日

二、預受理方式

符合申報條件(詳見下文第六項)的醫藥機構通過微信掃描下方二維碼填報相關信息。注意:

(1)請相關醫藥機構務必在預受理日期內提交申請,否則將不予正式受理。

(2)醫藥機構預受理期內提交申請后,嚴禁在本季度定點申請工作結束前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如出現變更情況,產生的影響由機構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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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式受理日期

2024年6月26日、27日、28日

四、受理范圍

濱江區內醫療機構及零售藥店

五、受理地點

受理地點:濱江區丹楓路788號海越大廈20樓2001室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9:00-11:45、14:00-17:30

聯系電話:0571-89520814

六、申報條件

(一)醫療機構

1.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2.一般醫療機構應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盲人醫療按摩所應配備持有中國殘聯核發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張(含)以上,服務場所建筑面積120平方米(含)以上;

3.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4.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6.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7.醫療機構無以下不予受理定點申請的情形:

(1)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健康體檢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2)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4)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5)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6)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因醫療服務行為受到有關行政部門處罰未滿1年的;

(9)近2年內有非法行醫、非法醫療廣告、診室外包等不規范經營行為的;

(10)同一法人主體(投資主體)的相關定點醫療機構,1年內有因違規被暫停、中止、解除或終止醫保協議和正在接受經辦機構調查處理等情況的;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8.按照《浙江省省級、杭州市醫療保障協議定點醫療機構自評表》(詳見附件1),自評分達到120分以上(含120分)。

(二)零售藥店

1.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藥師須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3.至少有2名熟悉醫保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4.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5.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6.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7.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8.零售藥店無以下不予受理定點申請的情形:

(1)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或近一年內在市場監管部門有行政處罰記錄或重大藥品質量事故的;

(2)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3)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4)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7)同一法人主體(投資主體)的相關定點醫藥機構,1年內有因違規被暫停、中止、解除或終止醫保協議和正在接受經辦機構調查處理等情況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9.按照《浙江省省級、杭州市醫療保障協議定點零售藥店自評表》(詳見附件2),自評分達到120分及以上。

七、申報材料

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下載、打印《浙江省省級、杭州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詳見附件1)并按申請表內說明提供材料;符合條件的零售藥店可下載、打印《浙江省省級、杭州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詳見附件2)并按申請表內說明提供材料。

八、附件

附件1:浙江省省級、杭州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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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浙江省省級、杭州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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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明事項可以咨詢濱江區醫保中心

聯系電話:0571-895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