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民政和文化旅游體育局),局機關各處室、市文化市場執法監督指導中心: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質效,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杭州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全面制定高頻行政執法行為裁量權基準的通知》(杭法聯辦〔2024〕6號)和《杭州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級行政機關行政裁量權基準“兩目錄一清單”的通知》(杭法聯辦〔2024〕8號)要求,結合杭州文化市場執法監管實際,制訂了《杭州市文化市場行政檢查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杭州市文化市場行政檢查裁量基準
杭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5年6月16日
杭州市文化市場行政檢查裁量基準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內容 | 檢查標準 | 行使層級 |
1 | 對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行政檢查 | 是否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 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已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 市、區 |
2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行政檢查 | 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是否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 | 市、區 |
3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資質明示的行政檢查 | 是否在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 已在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 市、區 |
4 | 對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建立自審制度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是否建立自審制度,是否明確專門部門并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 | 已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 | 市、區 |
5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審制度建設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是否建立自審制度,是否明確專門部門并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已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 | 市、區 |
6 | 對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行政檢查 | 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 經營者已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市、區 |
7 | 對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是否提供含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市、區 |
是否提供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
是否提供含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
是否提供含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
是否提供含有宣揚邪教、迷信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宣揚邪教、迷信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
是否提供含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容 | 未提供含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容。 | |||
是否提供含有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
是否提供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
是否提供含有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
是否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
8 | 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的行政檢查 | 是否提供含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內容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 | 市、區 |
是否提供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內容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 | |||
是否提供含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內容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 | |||
是否提供含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內容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 | |||
是否提供含有宣揚邪教、迷信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宣揚邪教、迷信內容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 | |||
是否提供含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容 | 未提供含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內容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容。 | |||
是否提供含有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內容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 | |||
是否提供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內容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 | |||
是否提供含有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內容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 | |||
是否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 未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 | |||
9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急處置情況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 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已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 市、區 |
10 | 對從事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經營的行政檢查 |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是否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 | 經營者已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市、區 |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是否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 |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已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 | |||
是否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 | 沒有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 | |||
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是否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 | 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已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 | |||
11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產品信息記錄情況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單位是否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 | 互聯網文化單位已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 | 市、區 |
記錄備份是否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 記錄備份已保存不少于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 |||
12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信息變更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是否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 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變更的,依法辦理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 市、區 |
13 | 對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行政檢查 |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是否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 | 沒有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 | 市、區 |
14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備案手續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是否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 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變更的,依法辦理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 市、區 |
15 | 對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 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已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 市、區 |
16 |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旅行社責任險投保情況的行政檢查 | 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是否投保旅行社責任險 | 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在線旅游經營者已投保旅行社責任險。 | 市、區 |
17 |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處置、報告情況的行政檢查 | 在線旅游經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是否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 在線旅游經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已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 市、區 |
18 |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對不合理低價游管理、交易情況的行政檢查 | 在線旅游經營者是否協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不合理低價游進行管理 | 在線旅游經營者已協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不合理低價游進行管理。 | 市、區 |
在線旅游經營者是否為不合理低價游提供交易機會 | 在線旅游經營者沒有為不合理低價游提供交易機會。 | |||
19 | 對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履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平臺經營者是否對平臺內經營者服務情況、旅游合同履行情況以及投訴處理情況等產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依法進行記錄、保存,是否進行動態管理 | 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服務情況、旅游合同履行情況以及投訴處理情況等產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依法進行記錄、保存,并進行動態管理。 | 市、區 |
20 |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提供包價旅游服務的合同簽訂、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報備情況的行政檢查 | 在線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服務的,是否依法與旅游者簽訂合同 | 已依法與旅游者簽訂合同。 | 市、區 |
在線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服務的,是否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填報合同有關信息 | 已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填報合同有關信息。 | |||
21 |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質量標準、信用等級相關稱謂和標識使用情況的行政檢查 | 在線旅游經營者是否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是否進行虛假宣傳 | 在線旅游經營者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未進行虛假宣傳。 | 市、區 |
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的,是否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 | 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的,沒有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 | |||
平臺經營者是否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 | 平臺經營者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 | |||
22 | 對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核驗、登記義務履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平臺經營者是否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質量標準等級、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登記,是否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 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質量標準等級、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 市、區 |
23 | 對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發現違法違規情形處置、報告情況的行政檢查 | 平臺經營者發現違法違規情形,是否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并依法及時向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 | 平臺經營者發現違法違規情形,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并依法及時向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 | 市、區 |
24 |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開展旅行社業務許可情況的行政檢查 | 在線旅游經營者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是否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 已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 市、區 |
25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是否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 | 已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 | 市、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是否記錄上網消費者有關上網信息 | 已記錄上網消費者有關上網信息。 | |||
26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情節嚴重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是否屬于情節嚴重 | 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情節不嚴重。 | 市、區 |
27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等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等行為情節不嚴重。 | 市、區 |
28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是否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沒有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 市、區 |
29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沒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市、區 |
30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是否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 經營者已依法取得許可。 | 市、區 |
備注:1.行政檢查事項按照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方式開展;2.檢查頻次為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檢查,或者配合上級部門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