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施某2023年3月6日入職山東×科技公司杭州分公司,公司與勞動者口頭約定了“試崗期”。2023年3月10日施某離職,向公司主張4天工作期間勞動報酬,單位稱試崗期無薪資。這四天的辛苦錢難道要打水漂了嗎?我得去討個說法!2023年3月17日施某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經屬地勞動行政部門調查并向公司釋明法律規定后,公司積極履行義務支付施某勞動報酬919.5元。

本案焦點? ?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薪“試崗期”是否有效?

法律知識“加油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工資。

綜上來看,山東×科技公司杭州分公司自2023年3月6日起與勞動者施某建立事實勞動關系,雙方已經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

部分公司在員工剛入職的時候會設置一個“一周試崗期”,也叫“雙向選擇期”。

什么意思呢?就是說員工入職的一周內,雙方不簽勞動合同,員工覺得不合適可以隨時離職,公司也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隨時解雇員工,不用發放工資和加班費。如果一周過后雙方覺得合適,員工繼續留在公司,那么這七天就算在試用期內,也是給工資的;如果一周內的任意一天員工離職了,則沒有工資。

事實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里是沒有試崗期這個概念的,只有試用期的概念。公司設定的“試崗期”本質是試用期。

因此在本案中,當勞動者施某離職后,公司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自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工資,向勞動者施某支付4天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

如果大家在求職過程中遇到公司提出“試崗期”或是“雙向選擇期”這樣的要求,則要慎重考慮。如果決定入職,應注意保留勞動證據,比如工作服、工牌、考勤打卡記錄等,避免討薪維權時出現“口說無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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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濱江人社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