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 | 哪些房產須納入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核定范圍? |
| 答案: | 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杭州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范圍內的下列房產應納入房產核定范圍: (一)上述人員擁有的房產(包括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含預售合同)的房屋); (二)上述人員承租的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 (三)上述人員房屋已征收(或拆搬遷)的,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筑面積核計;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補償建筑面積核計; (四)上述人員名下的農村批地建房份額。 以上房產因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原因已轉讓5年(不含)以上的,不納入房產核定范圍。5年期限的計算口徑以不動產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日期、房屋租賃證更名日期或貨幣補償協議簽訂時間為起點,以提交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時間為終點。 |
| 問題: | 杭州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申請條件 |
| 答案: | 答:市本級保障范圍內(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保障對象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及創業人員: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常住戶籍5年(含)以上; (2)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3356元(按照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的家庭可支配收入總和計算); (3)申請家庭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無房且5年(含)內無房產轉讓記錄; (4)申請家庭財產須符合以下要求: ①家庭人均貨幣財產(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名下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應低于487661元; ②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元; ③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20萬元(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二)新就業大學畢業生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常住戶籍,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期內的《浙江省居住證》; (2)申請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7年(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的不受畢業年限限制); (3)申請人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用人單位工作,并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營業執照和1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4)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3356元(按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的家庭可支配收入總和計算); (5)申請家庭財產符合以下要求: ①家庭人均貨幣財產(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名下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應低于487661元; ②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元; ③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20萬元(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6)申請家庭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無房且5年(含)內無房產轉讓記錄; (7)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無住房資助能力,具體標準如下: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上述區域內擁有2套及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50.55平方米的,認定為直系親屬在上述區域內無住房資助能力。 (三)創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常住戶籍,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期內的《浙江省居住證》; (2)申請人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或高級職業資格證書且持證滿2年; (3)申請人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用人單位工作,并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營業執照和1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4)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3356元(按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的家庭可支配收入總和計算); (5)申請家庭財產符合以下要求: ①家庭人均貨幣財產(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名下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應低于487661元; ②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元; ③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20萬元(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6)申請家庭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無房且5年(含)內無房產轉讓記錄; (7)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無住房資助能力,具體標準如下: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上述區域內擁有2套及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50.55平方米的,認定為直系親屬在上述區域內無住房資助能力。 |
| 問題: | 什么是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
| 答案: | 答: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是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人員發放租房補貼,資助其租賃市場住房的一種保障方式。 |
| 問題: | 申請人及配偶申領過一次性住房補貼或者住房公積金補貼的,是否還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
| 答案: | 答:可以。 |
| 問題: | 申請家庭已取得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資格,能否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貨幣補貼? |
| 答案: | 答:不可以。 |
| 問題: | 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期限是多久? |
| 答案: | 答: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保障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即自區級住保房管部門收件當月起計算。在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保障形式施行期間,期滿經重新申請審核仍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保障。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創業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保障年限累計不超過6年。 |
| 問題: | 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如何發放? |
| 答案: | 答: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對象調整為申請人本人,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至申請人銀行賬戶。實際支付房租低于貨幣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房租發放貨幣補貼。申請家庭當月的貨幣補貼在次月下旬發放,如三月份貨幣補貼在四月份下旬發放,以此類推。 |
| 問題: | 申請人員采取隱瞞事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得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如何處理? |
| 答案: | 答:申請人員采取隱瞞事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得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申請人的保障資格,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回發放的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2)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之日起,終止發放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3)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之日起5年內,申請人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資格。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同時采取以下措施: (1)將其行為通報人民銀行及市聯合征信系統管理部門,市聯合征信系統管理部門應將申請人的違規行為記入相應的征信系統; (2)將申請人相關違規信息在有關媒體上進行曝光; (3)如申請人屬于監察對象的,應將其行為通報工作單位監察部門,并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
| 問題: | 哪些房產須納入申請家庭房產建筑面積核定范圍? |
| 答案: | 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杭州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范圍內的下列房產應納入房產核定范圍: (一)上述人員擁有的房產(包括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含預售合同)的房屋); (二)上述人員承租的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 (三)上述人員房屋已征收(或拆搬遷)的,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筑面積核計;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補償建筑面積核計; (四)上述人員名下的農村批地建房份額。 以上房產因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原因已轉讓5年(不含)以上的,不納入房產核定范圍。5年期限的計算口徑以不動產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日期、房屋租賃證更名日期或貨幣補償協議簽訂時間為起點,以提交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時間為終點。 |
| 問題: | 杭州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申請條件 |
| 答案: | 答:市本級保障范圍內(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保障對象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及創業人員: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常住戶籍5年(含)以上; (2)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3356元(按照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的家庭可支配收入總和計算); (3)申請家庭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無房且5年(含)內無房產轉讓記錄; (4)申請家庭財產須符合以下要求: ①家庭人均貨幣財產(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名下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應低于487661元; ②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元; ③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20萬元(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二)新就業大學畢業生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常住戶籍,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期內的《浙江省居住證》; (2)申請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7年(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的不受畢業年限限制); (3)申請人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用人單位工作,并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營業執照和1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4)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3356元(按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的家庭可支配收入總和計算); (5)申請家庭財產符合以下要求: ①家庭人均貨幣財產(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名下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應低于487661元; ②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元; ③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20萬元(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6)申請家庭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無房且5年(含)內無房產轉讓記錄; (7)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無住房資助能力,具體標準如下: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上述區域內擁有2套及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50.55平方米的,認定為直系親屬在上述區域內無住房資助能力。 (三)創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常住戶籍,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期內的《浙江省居住證》; (2)申請人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或高級職業資格證書且持證滿2年; (3)申請人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用人單位工作,并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營業執照和1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4)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3356元(按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的家庭可支配收入總和計算); (5)申請家庭財產符合以下要求: ①家庭人均貨幣財產(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名下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應低于487661元; ②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元; ③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20萬元(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6)申請家庭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無房且5年(含)內無房產轉讓記錄; (7)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余杭區及臨平區無住房資助能力,具體標準如下: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上述區域內擁有2套及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50.55平方米的,認定為直系親屬在上述區域內無住房資助能力。 |
| 問題: | 什么是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
| 答案: | 答: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是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人員發放租房補貼,資助其租賃市場住房的一種保障方式。 |
| 問題: | 申請人及配偶申領過一次性住房補貼或者住房公積金補貼的,是否還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
| 答案: | 答:可以。 |
| 問題: | 申請家庭已取得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資格,能否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貨幣補貼? |
| 答案: | 答:不可以。 |
| 問題: | 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期限是多久? |
| 答案: | 答: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保障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即自區級住保房管部門收件當月起計算。在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保障形式施行期間,期滿經重新申請審核仍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保障。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創業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保障年限累計不超過6年。 |
| 問題: | 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如何發放? |
| 答案: | 答: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對象調整為申請人本人,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至申請人銀行賬戶。實際支付房租低于貨幣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房租發放貨幣補貼。申請家庭當月的貨幣補貼在次月下旬發放,如三月份貨幣補貼在四月份下旬發放,以此類推。 |
| 問題: | 申請人員采取隱瞞事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得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如何處理? |
| 答案: | 答:申請人員采取隱瞞事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得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申請人的保障資格,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回發放的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2)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之日起,終止發放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3)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之日起5年內,申請人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資格。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同時采取以下措施: (1)將其行為通報人民銀行及市聯合征信系統管理部門,市聯合征信系統管理部門應將申請人的違規行為記入相應的征信系統; (2)將申請人相關違規信息在有關媒體上進行曝光; (3)如申請人屬于監察對象的,應將其行為通報工作單位監察部門,并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