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大林代表:

您在區六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所提的《關于優化規范聞濤路沿線民眾活動管理的建議》(人大五類19號)已轉交我局辦理。2025年年初以來,全區公安機關處置噪聲擾民警情2822起,其中錢塘江最美櫻花跑道沿線噪聲擾民警情457起。6月份接到您的建議后,我局更加重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主動開展相關工作,現將有關工作情況和意見作如下闡述:

一、主要做法

(一)及時出警化解矛盾。處置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屬地派出所在接到群眾報警后,第一時間出警處置,防止矛盾激化。針對群眾娛樂活動夜間產生的噪聲污染,公安機關在處置中始終堅持教育、疏導原則,在處置方式上要求合法與合理相結合,主要通過現場勸說、法律教育、責令停止等方法予以制止,達到當事人自主控制音量、時間、規模的效果,確保公安機關在調解處置社會生活噪聲類警情時不引發個人極端案(事)件。

(二)聯合執法共同管理。在區政府的統一協調指揮下,公安機關聯合區委宣傳部、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分局、文廣旅體局、交警大隊、街道(社區)、高新硅谷公司等多個部門共同參與,共管共治,持續開展社會生活噪聲治理。嚴禁文化娛樂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噪聲超標等違法行為。加強在公共空間進行娛樂、健身、集會等活動產生的噪聲監督和管理,特別是早上7時前和晚上9時后的管理,落實現場車巡和視頻監控巡查。

(三)積極宣傳教育疏導。公安機關在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同時,積極對接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開展有針對、高頻率的宣傳,通過張貼倡議書、散發宣傳資料等形式,號召活動參與者積極響應倡議,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約,引導活動參與者加強自我約束,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自覺遵守活動時間、區域、控制音量的規則,從而促進參與者成為文明活動的踐行者,有效遏制噪聲擾民現象。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區委區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城市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在整治工作中,遇到以下幾個問題:

(一)部分群眾認識不到位。前期我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強化廣場舞噪聲污染綜合治理,重點地段、重點時段安排屬地鎮街工作人員加強值守,及時勸導,全民噪聲防治意識有所提升。但仍有部分居民以自我為中心,對噪聲污染的認識有偏差,認為在江邊廣場開展娛樂活動是他的個人自由和權利,執法部門無權干預,不愿配合政府部門管理。

(二)技術保障支撐不完善。目前,我區部分地區有配備環境噪聲監測設備,但不完善,發揮的作用不明顯;廣場舞、演奏等隨時變換位置,無法進行準確監測。對廣場舞噪聲污染需要第三方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檢測時對整個環境、距離、人數、時間等都有具體規定,且第三方部門檢測單位的檢測效率很低,不能隨叫隨到,影響實際檢測效果。特別是法律法規對檢測費用保障沒有規定,無法落實。

(三)現場執法處置難度大。沿江生活噪聲主要是廣場舞所致,涉及人員為周邊居民,年齡較大、人數較多,通常以勸導化解為主。執法過程中執法者往往被他們包圍,他們甚至不聽勸說,難以開展正常執法解釋工作,又很難認定為違法,不便采取強制性執法手段。

(四)宣傳警示教育待深化。宣傳力度和途徑有待加強,很大一部分市民群眾對“噪聲污染”的危害認識不到位,存在“執法人員多管閑事”的錯誤認識,宣傳警示教育工作還沒有真正落到實處。

三、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一)加強行為管控。2022年6月5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在“超標+擾民”的基礎上,將“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界定為噪聲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要求“全社會應當增強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積極開展噪聲污染排放防治活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良好噪聲污染防治氛圍”,積極發揮社區居民自治能力,落實行為管控。

(二)研究防治辦法。根據《浙江省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23-2025年)》要求,積極主動溝通生態環保部門,共同研究適合沿江公園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標準和測試方法,細化類似娛樂健身生活噪聲擾民行為的規范,推動濱江區出臺社會生活噪聲防治辦法。例如,選取群眾投訴集中的公共娛樂、健身場所開展噪聲管理試點,鼓勵公共場所管理者設置噪聲自動監測或顯示設施,引導群眾文明娛樂、健身,自覺降噪。

(三)加大宣傳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廣泛宣傳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公眾噪聲污染防治意識。發揮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加大噪聲違法行為曝光力度,倡導公眾參與,營造“全民參與,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圍。同時,鼓勵市民樹立健康的生活作息習慣,引導市民遇到噪音擾民問題時通過合法的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

衷心感謝您對政府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