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來永東代表:

您在區六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的“關于調整經合社公積公益金提取比例及現金存款的建議”已轉交我局辦理,長河街道協辦,我局高度重視、積極溝通,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基本情況

公積公益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者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專門用于?擴大再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及?集體公益事業建設,是通過集體收益再投資、穩定分紅和福利發放的來源。全區29個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積公益金均按照凈收益的30%進行提取。隨著村級留用地相繼開發,各村集體收益逐年增加,公積公益金提取金額也相應增加,截至2024年底全區29個村集體經濟組織共有存款52.9億元。這些存款通過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的形式全部存于銀行享受穩定的利息收益,由于受經濟下行及國家貨幣政策調控等多重因素影響,銀行利率逐年下降,2025年最新的3年大額競爭性定期存款利息最高為2.5%。經調研了解,目前部分村集體成員(股民)對當前的分紅模式存在較大意見,希望能夠降低公積公益金提取比例,并對銀行存款進行分紅。該愿望目前暫時無法實施,主要原因是與現行的政策規定相違背:

一是從國家法律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2025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應當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進行分配?!彪m然沒有明確公積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但是要求按章程提取公積公益金。

二是從省級條例來看,《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2015年12月30日制訂,于2020年9月24日重新修正)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資產當年的凈收益應當在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實行按股分紅。公積金、公益金合計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凈收益的30%。公積金主要用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級公共開支?!?/p>

三是從市級規定來看,《杭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定》(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九條“可分配收益應當優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并且按照章程規定的比例計提公積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凈收益的30%?!?/p>

因此,根據現行的政策文件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積公益金30%的提取比例已經執行的是最低標準,無法再降低提取比例;銀行現金存款主要來源為歷年土地征用補償費和公積公益金累積,這些存款只能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和村級公共開支,不能直接用來分紅。

我局針對您提出的建議,多次赴省市農業部門溝通對接,希望通過業務機關共同向省市人大呼吁反映,要求在修訂《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杭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定》或制定配套法規時,可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集體經濟發展狀況,授權各地合理確定公積公益金的提取比例。

二、下步打算

一是探索創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運行。繼續優化落實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用好留用地統籌開發模式,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因地制宜,推動以獨資、入股、合資等形式參與市場經濟,承接市政公共維護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等。通過發展提高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造血功能,持續探索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保值增值新渠道。結合我區數字經濟優勢,聯動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源加快探索“傳統物業+現代服務”“集體經濟+科創孵化”“特色街區+文旅消費”等業態升級模式。例如探索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出借存量資金或入股國有平臺公司的優質開發項目,既提升集體收益,又解決國有平臺公司的融資難題。

二是落實換屆選舉激活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效能。抓住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換屆工作有利時機,選拔政治素質好、懂經營、善管理、敢擔當的人才進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董事會(理事會),提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進一步完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董事會(理事會)成員的選任、招聘程序,探索管理人員薪酬體系改革,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努力釋放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活力。

三是強化經營管理常態化監管,保障集體經濟健康運行。將數字化改革成果運用于集體“三資”管理和風險預警,強化公權力大數據監督應用與“浙農經管”系統深度融合和數據共享,加強資產資源異常情況、債務等監測預警,形成全流程監管體系,嚴密防控廉政風險。加大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培訓,在合法合規情況下最大限度用活用好集體公積公益金,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提供有力的資金保障。

最后,衷心感謝您對我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發展的關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繼續多提寶貴建議,便于我們進一步做好工作。

杭州市濱江區發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辦事處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