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

你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一案,本機關向你送達了杭濱綜執罰決字[2025]第00014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限你自本公告張貼發布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位于杭州市濱江區白金海岸某幢某單元某室西北側露臺處合計面積為18.36平方米的違法建筑。


杭州市濱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