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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一案,杭州市濱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向你(單位)送達了杭濱綜執罰決字〔2024〕第00026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限你(單位)自本公告張貼發布之日起10內自行拆除責令自收到本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90日內拆除:1、未經審批擅自在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聚工路17號1幢原屋面之上建設的三處樓板,分別為第23層頂部面積約867.45平方米的樓板、第24層頂部面積約956.89平方米的樓板、第25層頂部面積為1037.10平方米的樓板;2、未經審批擅自在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聚工路17號2幢屋面層建設的面積約665.72平方米的鋼棚及面積約24.47平方米的簡易房。
杭州市濱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6年3月31日